漳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指导意见

2023-05-26 00:00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助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资产资源交易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将其拥有的一定标的额以上的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依法拥有和控制的专利权、股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通过公开竞标,以发包、租赁、出让、转让、入股等方式,给予本村(社区)或本村(社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全区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公开竞标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滩涂等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权属证书且达到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

    (七)其他品种,包括农村集体依法拥有和控制的专利权、股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对于产权关系不清、未解除司法或者行政等强制措施的,以及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的,不得交易。

     二、资产资源交易“四定准则”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资产资源交易价格指引,合理确定承包期限,规范交易程序和合同约束条款。

    (一)定底价

     综合考虑全区地理环境、经济水平、资源种类等要素差异,按经济水平高低将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为三类,采用市场价格比较法,根据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前三年同类别资产资源交易平均价格测算确定交易底价,作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发包出让价格参考依据(详见附件1)。资产资源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进行评估的,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交易评估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价格指引。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权入股、参股等方式,实现村企联手共建共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权折价入股、参股的,原则上不得低于交易底价,且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入股、参股方案及合同须报请镇(办)和区科经局备案。同时,企业将村集体入股、参股的资产资源进行抵押贷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定年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依法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和控制的专利权、股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除外。对突破5年处置期限的,须按程序报经各镇(办)和区级主管部门核实。其中,处置期限5-10年的须报镇(办)核实;超过10年的须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处置期限内的租金、承包金一般应逐年收取。

    (三)定流程

     1.处置方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统一进入镇(办)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进行竞标,并采用最高价中标的竞标方式。竞标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密封报价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竞标时应邀请驻村工作队成员、村级党风监督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纪检委员全程参与监督,也可邀请个别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与监督。

     2.处置程序:

     第一步:制定方案。村(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提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初步意见或方案(主要包括处置的标的物、标的数量、出让底价、出让年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步:项目报备。村(社区)委会向镇(办)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进行项目报备,提交《招投标项目审核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2),同时向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提交《合同审核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3)。

     第三步:镇(办)核实。镇(办)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对竞标项目进行初审,拟定竞标方式、审核基数,提交镇(办)集体研究并批复(详见附件4)。

     第四步:分类处置。①对拟处置的集体资产资源规模在3万元(计算方法:资产资源规模=标的数量×出让底价×出让年限)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委托镇(办)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组织招投标。②对规模在3万元及以上的,提交《村级重大事项报告表》(详见附件5),且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对资产资源处置方式、标的数量、出让底价、出让年限、付款方式等进行讨论、表决,依法依规表决通过后,委托镇(办)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组织竞标。

     第五步:发布公告。镇(办)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统一在镇(办)、村两级政务、村务公开栏或区融媒体中心发布公告(载明竞标项目名称和地址、竞标范围和方式、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认定、交易保证金及处理办法、投标截止日期及获取竞标文件办法等),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步:竞标报名。镇(办)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对拟参与投标人进行报名登记造册。

     第七步:确定竞标。镇(办)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对竞标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事宜进行事前确定。

     第八步:组织开标。在驻村工作队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党风监督员、村级纪检委员监督下,由镇(办)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进行开标。

     第九步:发布中标公告。镇(办)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宣布最高报价者为中标候选人,并当场组织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签字确认。由镇(办)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统一在镇(办)、村两级公开栏或区融媒体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步:确定中标人。公告无异议后,确定最终中标人。

     第十一步:签订合同。中标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时,须同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中标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直至合同解除或履约完成方可退还,不能抵扣租金或承包款。若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条款时出现违约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若中标人在履约时未出现违约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在合同到期后15日内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签订的合同须报送镇(办)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

     (四)定约束条款

     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下发村(社区)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6),合同条款须明确载明“五严禁一不补”约束条款,即:

     1.严禁进行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资产资源用途;

     2.严禁私自转包、转让、出租、抵押;

     3.严禁拖欠承包款,承包人未按时、足额缴交承包款的,村级组织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

     4.严禁未收取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中标人须缴纳中标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直至合同解除或履约完成方可退还,不能抵扣租金或承包款;

     5.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采用延包方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

     6.承包期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资产资源时,不对承包方自行建设的房屋、建筑物、临时简易棚架、棚舍等设施和种植物进行补偿。

     三、落实纪委全程监督

    (一)一严到底。坚持“严”字当头,把严格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同严肃惩治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结合起来,从严监督、一严到底。每年3月底前,镇(办)纪委监察组(纪检部门)要对涉及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全面起底,梳理一批涉及村主干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由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提级办理、专项督办;区科经局和镇(办)纪委监察组(纪检部门)每年底分别向区纪工委监察工委专题报告当年度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管、线索查办情况。

    (二)精准聚焦。坚持“准”字为要,重点聚焦“四定准则”工作落实情况,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既要监督村级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又要监督镇(办)党政班子、“三个中心”履行监管责任、镇(办)纪委监察组(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既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利用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谋取私利,搞底价包、长期包、权利包、人情包、“冤大头”包等,又要坚决整治清产核资、规范管理工作中落实不力、敷衍塞责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

    (三)做实监督。坚持“实”字为本,各村级党风监督员、村级纪检委员要常态化进村入户走访,发现收集问题。镇(办)纪委监察组定期对资产资源交易开展监督。区每轮对镇(办)巡察都至少安排3个重点村(社区)进行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情况专项巡察。

    (四)稳步推进。坚持“稳”字托底,把稳妥、有序的要求贯穿工作始终,一方面,要督促镇(办)、村(社区)加快清产核资和数据录入等工作,落细落实“四定”工作举措,推动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规范化、制度化;另一方面,要稳妥处置各种遗留问题,坚持精准审慎问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注重保护基层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确保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办)、各相关单位要深刻认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深化基层治理、加强基层监督的重要抓手,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务必高度重视,全力以赴抓好“四定一督”各项工作落实,为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良好经济基础、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开展全面清产核资,建立健全清单底册,完善全市“三资”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深化乡镇“三个中心”职能改革提升,严格规范执行“四定准则”,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底数清、有人管、有人督、有章可循。

    (三)强化督促指导。区科经局要定期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开展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专项监督检查,防范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发现私自转包延包、无故拖欠承包款或违法进行非农建设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未整改到位的,督促村级组织依规依法收回集体资产资源;发现暗箱操作、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等方面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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