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驻漳平的中央、省、龙岩市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工业创新转型升级,促进投资,稳定增长,进一步落实国家、省、龙岩市有关稳增长促升级系列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设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市财政每年预算5000万元以上资金,设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重点用于鼓励工业投资、做大总量、技改提升、科技创新、创建品牌、开拓市场等方面。
二、鼓励新建项目投资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或投资强度达到《用地控制指标》规定要求的项目,给予生产性用房50元/m2一次性补助(按房产证登记面积计算,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 米时,建筑补助面积可按计容面积计算,下同)。
2.经审计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给予生产性用房80元/m2一次性补助;
3.经审计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上市公司投资项目,给予生产性用房100元/m2一次性补助。
对楼层达二层、三层以上生产性用房按上述分类分别给予1.3和1.5倍补助;对生产性用房总容积率达到2.0以上的生产性用房给予2倍补助。每平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200元,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和重大工业项目按“一产一策”、“一企一策”另行研究。
三、扶持龙头企业再投资
对年产值达3亿元以上、用地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产业龙头企业,经审计后新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在享受第二条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增加20%的奖励,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积极培育新增长点
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以上,且税利总额增长8%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5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五、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对工业园区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年度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年用电增量每度给予0.05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同比增长30%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年用电增量每度给予0.1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最低申报奖励金额5000元,已享受省调峰生产用电奖励或已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六、支持企业贷款融资
对制造业企业申报年度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年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企业年实缴银行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七、引导企业实行“零地技改”
对原规划建设指标达到规定条件,在原有企业范围内进行厂房
“翻建加层”或新建生产性厂房,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审批,不再收取相关配套费。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该项奖励总额含省、龙岩市奖励。
八、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对引进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进行资本重组或被并购的企业,兼并重组后生产正常且年产值增长15%以上的,按企业引进资金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租赁原有企业闲置厂房作为生产性使用,并成为规模工业企业的或租赁企业年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租赁企业三年每月每平方米3元补助。
九、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龙岩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制订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取得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第一个承担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7.5万元、5万元;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鼓励创建品牌
对规模以上企业中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省级农产品名牌除外)、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除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龙岩市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首次获得省出口名牌、有机食品标志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5万元;对首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各种产品展,并设有标准展位的,由市政府按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含上级部门补助)。对本市工业企业采购本市其它企业配套产品年采购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采购总额、第二年按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利用国家级、省级电视频道进行产品广告,聘请形象代言人进行产品宣传,按广告费(或聘用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附则
上述措施与以往政策有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废除漳政综[2012]386号文,取消漳政综[2013]205号文中“财政资金扶持”部分内容,过渡期内为兑现2014年度政策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有出台专项政策文件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本措施执行时限为2015~2016年,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兑现一次。本措施由市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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