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福州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发展措施

2024-01-03 00:00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扶持广告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福州园)(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发展,积极发挥园区运营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产业聚集、投资创业环境,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园区广告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园区运营商积极吸引广告企业落地园区发展,新引进广告企业奖励措施按照市、相关县(区)招商优惠政策执行。

鼓励园区运营商支持园区广告企业搭建众创空间,获得国家、福建省认定的,按照我市有关扶持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鼓励园区运营商促进园区规模以下广告企业稳增长、转型升级,新增规模以上广告企业奖励措施按照我市系列惠企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商务局

(三)鼓励园区运营商推动园区广告企业上市,助力我市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相关优惠措施按照我市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划”执行。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园区运营商提升园区广告企业数量及规模,园区内广告及关联产业企业达到园区所有入驻企业70%的,给予运营商奖励10万元。当年每增加一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广告企业,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园区运营商推动园区广告企业创新发展,园区广告企业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每增加5000万元的,给予运营商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园区运营商促进园区广告业务保持领先,园区内广告及关联产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规模以上广告营业收入增幅的,给予运营商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个百分点,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园区运营商推动园区广告企业积极为地方做贡献,园区内广告及关联产业企业地方贡献总额增速高于全市广告企业地方贡献总额增速的,给予运营商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个百分点,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园区创新运营发展

(八)鼓励园区运营商积极引进广告及关联性行业组织或协会落地园区,对于引进国家级、省级广告及关联性行业组织或协会,并落地3年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商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九)鼓励园区运营商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升级,以及其他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项目建设,提前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额3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园区运营商举办全国性高水平的广告产业论坛、展览会、创新创业大赛、广告交流会等活动,活动补助支持标准按照我市支持会展活动补助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一)鼓励园区运营商通过适当减免办公用房租金方式吸引广告企业入驻园区,给予运营商已减免租金部分的50%补助。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推动园区对台广告交流与发展

(十二)鼓励台资广告企业入驻园区,积极引导台湾青年落地园区创业发展,除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措施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相关县(区)对台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委台港澳办、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鼓励园区运营商建设海峡两岸广告交流活动区,搭建海峡两岸广告人才培养基地、广告文化创意坊等有关海峡两岸主题的公共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四)鼓励园区运营商、台资广告及关联产业企业立足海峡两岸交流,整合海峡两岸高校、行业组织、企业力量,建立闽台公益广告实践基地。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委文明办、市市场监管局

(十五)鼓励园区运营商、台资广告及关联产业企业组织台湾广告界青年首次来榕交流、台湾广告界青年创新创业训练营等系列活动,加强两岸广告界青年互动交流、合作发展。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市、相关县(区)对台优惠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台港澳办

(十六)鼓励园区运营商在为园区内台资广告企业参与我市涉及对台交流及关联领域的政府采购时,提供信息咨询、项目对接等一站式配套服务,助力园区台资广告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台港澳办、市财政局

四、加大园区广告业融资支持

(十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力度支持广告园区建设,支持园区广告企业通过线上自助贷款、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获得信贷资金,加大对园区广告企业项目的投入。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强化园区广告业人才保障

(十八)通过“好年华 聚福州”等活动,积极为园区引进广告专业人才,对园区引进人才在各类人才评选中优先推荐。加强与广告专业知名高校、广告人才聚集城市的合作交流。对于引进广告专业毕业生落地园区工作的,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按照市引进人才政策予以相应奖励。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促进园区广告业高质量发展

(十九)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考核指标》,园区所在地县(区)政府每年对园区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市政府及市广告产业园区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市政府适时组织对园区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考评。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七、其他事项

(二十)本措施适用范围为“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福州园)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范围。扶持或奖励对象为各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和广告企业。

(二十一)本措施由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福州园)联席会议制度进行指导协调。

各分园区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具体负责推进辖区内广告产业园规划、项目实施、政策兑现、统计等相关工作。

(二十二)园区所在地县(区)政府可根据行业或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企业或项目,“一事一议”给予奖补。

(二十三)本措施涉及奖补资金原则上跨年兑现,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实行总量控制。

(二十四)本措施的有关政策与我市现有相关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避免出现多头申报、重复申领财政资金的现象。

(二十五)本措施第一项第四条至七条,第二项第八条至九条,由市级资金承担;第二项第十一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其他条款所涉及的资金,按照市、相关县(区)既有优惠政策执行。

(二十六)园区建设运营情况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该园区当年度不予奖补。

(二十七)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20〕104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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