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推进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四条措施

2021-11-10 00:00

为进一步加快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新业态、优化产业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创新发展,增强消费活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积极纳统。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年通过公共网络实现销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贸易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年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跨境电商企业除外)且比上一年度增幅1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纳统且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视同)按当年度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以上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不包含纳入统计的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市级重点电商载体建设。按照年度投资总额(含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企业入驻、品牌宣传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重点电商人才公益培训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重点支持对全市电商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以上年度全国排名前五位、国际排名前十位为准)在我市投资电商企业、园区、平台等相关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推动快递企业助力我市农产品上行。支持快递企业服务我市特色产品网销、降低快件物流成本,对本市电商渠道年发出农产品快件达到20万件、40万件、80万件以上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助推快递企业发展。对年快递上行量首次突破500万件、1000万件、1500万件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与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在邮管部门备案设立20个以上快递综合服务站点且运营满半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设立50个站点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本文件针对电商企业网络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或补助,企业均需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本文件所涉及财政支出,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可叠加),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承担,财政资金采取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方式兑现,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邮政管理局和财政局组织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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